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抗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抗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九О號A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變更羈押處所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變更羈押處所提起抗告,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九○號裁定「抗告駁回」在案,茲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不合於首開法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再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