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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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