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524號債權人奇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奇思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奇思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就債務人 張美琪 即嘻哈街頭街服專賣店欠款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部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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