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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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20日起至95年3月26日止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7月24日以95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迨於95年9月4日確定;又於95年8月6日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23日以95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迨於96年1月4日確定在案;上開2罪,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此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馮得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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