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犯罪,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附表編號1之犯罪,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罪,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雖其尚在通緝中,惟係於本條例施行後之97年1月31日始發佈通緝(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按),非屬本條例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情形,合於減刑條件,合先說明。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原宣告有期徒刑4月,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7月4日│95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5年偵字第│台中地檢96年偵緝字第││年度及案號│18911號│1502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547號│96年易字3066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12│96.08.08│├─┼─────────┼──────────┼───────────┤│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547號│96年易字第30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12│96.09.10│├─┴─────────┼──────────┼───────────┤│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已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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