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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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52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資料所載,其上僅有債務人甲○○之簽名,無從認定債權人乙○○對債務人甲○○有債權關係存在,請提出其它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