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李淑鈴 右原告與被告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伍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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