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亡)右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囑執行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乙○○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為一親等之姻親,即聲請人之生母 陳維蘭 於七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與被繼承人甲○○結婚,被繼承人為聲請人繼父,被繼承人對聲請人視如己出,生前曾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立有遺囑,交 熊梓檳 律師保管,因聲請人母親於九十二年三月九日死亡,被繼承人喪偶之痛突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亦病逝,聲請人嗣後獲告知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得知希望火化後擇一古剎寄居,經依民俗擲茭獲被繼承人及母親同意併寄存於臺中市寶禪寺,惟被繼承人生前具榮民身分,且戶籍在桃園縣榮民服務處,依單身榮民亡故規定,預備將被繼承人骨灰存放於迴龍公墓靈骨塔,已違被繼承人遺願,亦與遺囑不符,因被繼承人並未特別指定遺囑執行人,亦無委託他人指定,又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為此請求准予裁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遺囑執行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遺囑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人甲○○為大陸來台榮民,在臺灣及大陸地區均無其他親屬,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配偶之女兒,符合法定利害關係人地位,又由遺囑人所立代筆遺囑並無不法情事,已依法成立,遺囑中聲明後事等事宜均交由聲請人全權處理,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乙○○為遺囑人甲○○之遺囑執行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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