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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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