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聰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程守真 律師 莊植寧 律師送達代收人陳世寬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右原告與被告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叁仟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零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為叁萬叁仟零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