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0九號
聲請人弘國鋼鐵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郵票參拾肆元一張。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