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六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三十一行之「: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一項:」應更正為「: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