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 蔡山川 被上訴人 蔡夷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