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3號
原   告  蔡山川
被   告  蔡夷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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