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223號
原 告 黃正利
被 告 社團法人南投縣埔里鎮四季早泳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雀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
本院埔里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另將通知原告聲請傳
喚之證人 洪美鶯 、 洪魁良 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