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小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223號
原   告  黃正利
被   告 社團法人南投縣埔里鎮四季早泳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雀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
本院埔里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另將通知原告聲請傳
喚之證人 洪美鶯洪魁良 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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