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218號
原 告 陳進富
被 告 澧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機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8年9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同年0月00日
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
1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