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小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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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 竹東 小字第2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曾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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