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被 告 蔡金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區○○路○○○巷○弄○號,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又本件係請
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地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
點為新竹縣○○○道○號94.5公里處,亦有道路交通事故卷
宗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