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征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陸點零伍伍公克,含包裝袋陸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征縣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2年毒偵字第552、1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小包(檢驗前淨重合計6.11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6.055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征縣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2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52、1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保安字第12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102年保安字第4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經分別送交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薄層色層分析法及氣體色層質譜分析法確認鑑驗,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而其驗後淨重合計為6.055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按(見103年度聲沒字第103號偵卷第3頁,102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偵卷第25頁),則上開扣案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至包裝袋6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