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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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被告 蕭林緞 被告 蕭江河 被告 葉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林緞、蕭江河、葉美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林緞、蕭江河、葉美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9,036元,應繳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
5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