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魏淑華 被告 賴維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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