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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