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訴訟代理人 紀鎮南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 林麗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三項、事實理由欄第十點中關於「移轉登記」記載,應更正為「回復登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