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永祥選任辯護人陳婉寧律師
邢建緯律師被告 林偉立 選任辯護人 于謹慈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賴宜呈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被告 劉謹逸 選任辯護人 蔡復吉 律師
王聖傑 律師被告 鄭幃萌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
李軒 律師被告 葉志慶 選任辯護人 徐嘉駿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0、3455、3545、1655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之毒品交易細節尚有疑義,且就本案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