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77號原告 陳妍卉 被告 吳日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並賠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元等情。本件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萬3500元,再加計請求違約金6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萬9500元(至於附帶請求按月給付6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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