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70號上訴人 江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瑞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謝佳諮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1不能工作損失56,320元2交通費40,000元3精神慰撫金80,000元(註1)合計176,320元註1: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至少100,000元,扣除原判決認定精神慰撫金20,000元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