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78號原告旭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巧倫 訴訟代理人 黃翔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潽士海洋風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6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葉卉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