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 陳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百冠機電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百冠機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7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