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36號原告 李世宏 即永旺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19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