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0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徐梅鳳

受刑人

即被告陳志威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梅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梅鳳因被告陳志威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威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法傳、拘到庭接受執行而無著,且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具保人請其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庭,受刑人仍未到庭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自應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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