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複代理人 顏詒軒 律師

被告 谷森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故依原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

判決書位置

原記載

更正

第1頁第13至14行「主文第一項」

基隆市○○區○○段○○○○○○○○○○○地號土地

基隆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同區新會段七三五、七三七地號土地

第2頁第3至4行「事實及理由欄一」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新會段735、737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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