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複代理人 顏詒軒 律師
被告 谷森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故依原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
判決書位置
原記載
更正
第1頁第13至14行「主文第一項」
基隆市○○區○○段○○○○○○○○○○○地號土地
基隆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同區新會段七三五、七三七地號土地
第2頁第3至4行「事實及理由欄一」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新會段735、737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