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請人 林婷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張

363股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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