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4008號、102年度緩字第54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電腦螢幕壹臺、電腦滑鼠、電腦鍵盤、電源線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柏翰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00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確定,103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腦主機1臺等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柏翰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1月1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400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2年12月11日確定,103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電腦主機1臺、電腦螢幕1臺、電腦滑鼠、電腦鍵盤、電源線,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亦據被告 陳明 在卷,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