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俞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71號、104年度執字第2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俞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俞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本案受刑人陳俞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陳俞任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571號執行卷附104年2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附表:受刑人陳俞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9日│102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100號│第763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事實審││1330號│242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30日│103年11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判決││1330號│242號││├────┼──────────┼──────────┤││判決│103年9月1日│104年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