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
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所載「自小客車」應更正為「營小客車」外,其餘犯罪
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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