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一)確認被告對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五千四百零三元之
會款債權不存在。(二)鈞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全申字第一五七0號假扣押強制執
行事件及鈞院八十九年度執申字第二三00九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積欠被告會款債務,經被告取得鈞院八十九年度財全申字第六
三九七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實行假扣押(
鈞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全字第一五七0號),後經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會款(鈞
院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六二0號),兩造達成訴訟上和解,原告同意給付被告
三十二萬五千四百零三元,原告於和解後陸續清償至九十年二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