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水川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肆佰拾柒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壹佰柒拾玖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十八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營
業小客車,沿台中市○○路由五權五街往柳川東路方向行駛,行經五權路與柳川
西路口時,適有被告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由對向駛來左轉
擬往柳川西路,不慎撞及原告車輛,致原告所有營小客車因而受有損害,為此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八百元(其中工資包
含拖吊費為一萬四千元、零件為九千八百元)、營業損失一萬八千六百八十元(
每日營收二千六百六十八元,共七日),合計四萬二千四百八十元等情。被告則
以是原告撞伊的車,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