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雯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萬肆仟
捌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