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1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彥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書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7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