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1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告 林仕弘林郡晏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112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11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77元,及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年息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9個月。

二、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趙薇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