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9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標的為系爭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137平方公尺,按本件起訴當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25,000元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3,4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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