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勞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複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 律師
張譽 尹律師被上訴人達瑋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被上訴人 溫永結 (即原嘉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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