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慶選任辯護人凃禎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王耀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耀慶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裁定羈押,並自101年4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參諸被告多次對被害人強制性交,顯有事實足認有再犯之虞,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蘇碧珠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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