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躬浩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及第四行「附表編號8至11」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8至11」。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及第四行「附表編號8至11」係誤載,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8至1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魏瑞紅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