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王洪秀英
王暐嘉 被告 王珊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74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奕帆
法官黃右萱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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