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原告 馬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端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