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郭艾琪
陳振宗 被告京台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進中 被告 蔡孟橋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李佩穎
更正後附表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年率)違約金(新臺幣)1164,036元自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845%自111年8月31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476,434元自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845%自111年8月31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900,000元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2.72%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845%自111年8月6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2,100,000元自111年6月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2.72%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845%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1月6日起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總額4,640,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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