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號上訴人 彭俊霖
樓送達代收人 任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明桂 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08,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