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柳進興複代理人 楊添基 被告 李福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玖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消費者貸款放款借據第18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
7頁背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9年9月2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9年,自99年9月2日起至128年9月2日止,借用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312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至第6個月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6%機動計算,第7個月起至第
12個月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8%機動計算,第2年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15%機動計算,定儲利率調整時,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計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1項之規定,除依上開利率,並加遲延利率1%計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加計10%之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依上開利率加計20%之違約金。並依放款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0年10月2日後未按期給付,依約債務視同到期,尚欠6,600,000元未依約清償等語。
㈡被告於99年8月26日與原告簽訂臺灣銀行富多卡申請書暨約
定條款,約定被告得於200,000元額度範圍內持用原告發行之蝴蝶白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並約定前開消費款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將繳清應付款項或繳付當期最低應繳金額。遲誤繳款期限者,依前開約定條款第7條約定除依循環信用計息外,並按循環信用利息之1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截至100年10月27日止,尚積欠197,232元未依約清償等語。
㈢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信用卡使用契約,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臺灣銀行利率匯率、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富多卡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未繳款彙總清單、客戶資料檔查詢單、信用卡信用異動通報表、臺灣銀行利率匯率、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及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68,32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
┌──┬─────┬───────────┬─────────┐│編號│債權金額│利息││││(新臺幣)├───────┬───┤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計算期間│利率│率│├──┼─────┼───────┼───┼─────────┤│││││││││││自100年10月2日起至││││自100年10月2日││清償日止,逾期在6││1│6,600,000│起至清償日止│3.56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元││%│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自100年10月27日起││││││至清日止,按左列利││2│197,232元│自100年10月27│11.776│率10%計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合│6,797,232│││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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