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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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告 彭光偉
彭蘇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兩造於約定書第13條約定,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即本院)及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在卷可稽,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彭光偉於民國87年4月23日邀同被告彭蘇淑貞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7年4月23日起至102年4月23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6機動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7.77),每月一期,共分180期,依年金法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0年10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4條第1款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471,875元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迄未給付。
㈡被告彭光偉又於87年4月23日邀同被告彭蘇淑貞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29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7年4月23日起至89年4月23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4機動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8.94),每月一期,共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88年10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4條第1款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39,247元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迄未給付。
㈢上述債務經屢向被告彭光偉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彭蘇淑
貞既為本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彭光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如前所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均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借款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元)├───┬───────┼───────┬─────────────┤│││年息│起迄日(民國)│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01│471,875│7.77%│自90年10月24日│自90年11月25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02│39,247│8.94%│自88年10月2日│自88年11月3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請求金額共計:新臺幣511,122元│└────────────────────────────────────────────┘